国税函[2007]1027号: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是针对《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5号)做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是针对《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5号)做出的批复。批复的关键点在低品位矿石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废旧物资及税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性能、规格和款式等方面已经达不到该物品应当达到的要求,但其具有使用价值或价值的属性是明显的,是再生资源的一部分。很显然,废旧物资是已经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废弃物品,已经履行了报废手续的物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对废旧物资的的概念进行具体阐述,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二、低品位矿石的概念及税收规定。低品位矿石是相对于高品位富矿而言的,是技术与经济上的概念,在技术上,是指因矿石品位低,现行采、选、冶技术尚不太成熟,还不能充分利用的矿产资源;在经济上,是因矿石品位低,导致开发利用经济效益差的矿产资源。经济效益差,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后,矿山在经济上盈利能力较差,达不到行业基准收益率,或者达不到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利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三、低品位矿石的适用税率为13%。对照废旧物资、低品位矿石的概念或范围,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财税[1994]22号的规定,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按资源税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四、适用时间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成文时间为二○○七年九月三十日,由于是理解政策明确问题,文件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对于未执行到位或未按13%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13%的增值税税率,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征收增值税,并从次月一日起加收相应的滞纳金。由于财税[2001]78号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5月1日起实行,而滞纳金的变化也是从2001年5月1日起,因此加收滞纳金可以按照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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